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聊城宝通钢管制造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柳富献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06156306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鲁1502民初6323号 |
| 案号 | (2018)鲁1502执415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区法院 |
| 执行法院 |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01-17 |
| 发布日期 | 2018-07-15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山东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山东聊城宝通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0元、利息514544.10元并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10月27日起以1000000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 二、被告山东中奥毯业有限公司、柳富献对上述第一款承担连带责任; 三、限被告山东聊城宝通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0元、利息283789.41元并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10月27日起以1000000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 四、被告山东中奥毯业有限公司、柳富献、郭桂芬、聊城市昌达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聊城华鼎活塞环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三款承担连带责任; 五、被告山东中奥毯业有限公司、柳富献、郭桂芬、聊城市昌达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聊城华鼎活塞环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聊城宝通钢管制造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31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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