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内蒙古五星物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马耀飞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5667786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滦民初字第04248号 |
案号 | (2018)冀02执846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滦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4-11 |
发布日期 | 2018-08-2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原告王振伟、庞晧源、庞振财医疗费、6288.8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王振伟、庞晧源、庞振财死亡赔偿金(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55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王振伟、庞晧源、庞振财死亡赔偿金(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146387.35元。 二、由被告杨延龙、内蒙古五星物流有限公司赔偿王振伟、庞晧源、庞振财死亡赔偿金(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341570.82元。杨延龙与内蒙古五星物流有限公司互负连带赔偿责任。上述一、二两项合计549246.63元。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驳回原告王振伟、庞晧源、王振财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88元,由原告王振伟、庞晧源、庞振财负担473元;由被告杨延龙、内蒙古五星物流有限公司各负担1615;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负担138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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