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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西众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4010827****878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晋0106民初2270号
    案号 (2021)晋0106执169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16
    发布日期 2021-05-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玉标、山西众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山西青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 000 000元及利息(截止2018年6月19日利息为1 574 000元;从2018年6月20日起至2019年1月15日以年利率21.6%计息;自2019年1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年利率24%计息); 二、被告王秀丽对上述债务、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责任,王秀丽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张玉标追偿。 三、驳回原告山西青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以尚未清偿的债务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 624元,由被告张玉标、山西众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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