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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西众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新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4010827****8789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晋0106民初990号
    案号 (2018)晋0106执72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4-09
    发布日期 2018-07-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玉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太原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费、代偿款共计3672412.70元,及从代偿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委托保证合同》约定标准计算的因代偿产生的利息及双倍担保费、违约金; 二、被告山西众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山水草坪现代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张玉标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太原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199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45199元由被告张玉标、山西众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山水草坪现代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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