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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西众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玉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4010827****878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晋0106民初1567号
    案号 (2017)晋0106执176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7-10
    发布日期 2017-10-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太原市步步升电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西青创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3042250元及其2015年2月25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在年利率5.812%基础上加收50%); 二、被告太原市步步升电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西青创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15万元; 三、被告山西晋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山西众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顾芳、王秀丽、张玉标、康婷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山西青创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机动车登记编号为140004608966的丰田牌轿车在上述第一项范围内,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原告山西青创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机动车登记编号为140002567046的丰田牌轿车在上述第一项范围内,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六、驳回原告山西青创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338元,由被告太原市步步升电梯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山西晋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山西众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顾芳、王秀丽、张玉标、康婷云对该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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