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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银宝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098316****997Q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鲁0983民初1588号
    案号 (2021)鲁0983执恢15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25
    发布日期 2021-07-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肥城阿斯德化工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城支行借款本金9778900元及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期限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 二、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城支行对设定抵押物依法享有抵押权,并对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限额14946万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肥城双德气体有限公司在最高限额9千万元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张炳胜、赵秀丽分别在最高限额3亿元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山东银宝食品有限公司在最高限额3400万元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山东泰山轮胎有限公司在最高限额750万元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19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肥城阿斯德化工有限公司承担,被告肥城双德气体有限公司、张炳胜、赵秀丽、山东银宝食品有限公司、山东泰山轮胎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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