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虞环罚字(2019)29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弘一新材料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绍兴市上虞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虞环罚字[2019]293号 当事人:浙江弘一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3089320XP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梁钢 详细地址: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 我局于2019年3月1日对你单位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2019年2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生产正常且污水站各工段正常运行,现场采集你单位入网外排水水样送监测。经监测分析,污水水样氨氮浓度为77.9mg/L,未达到《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中表1工业企业水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要求,即氨氮≤35mg/L。经调查查实,你单位操作工操作失误,投放药剂用量不足,最终导致废水超标。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照片3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采集水样的情况。 2、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和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事实。 3、监测报告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采集的水样的监测结果。 &n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6-17 |
决定机关 | 上虞区环境保护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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