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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民福五金厂
    法定代表人 李宝财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18081766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沈中民四初字第00257号
    案号 (2017)辽01执6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2-10
    发布日期 2017-09-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沈阳化工油漆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沈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东支行偿还借款本金8027600.49元; 二、被告沈阳化工油漆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沈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东支行偿还8027600.49元的利息、罚息(截止2011年11月12日不欠息;从2011年11月13日起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加收30%计收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沈阳民福五金厂对被告沈阳化工油漆厂的上述第一、二判项付款义务及诉讼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沈阳民福五金厂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沈阳化工油漆厂追偿; 四、驳回原告沈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反诉原告沈阳化工油漆厂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69617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4027元,保全费5000元,由沈阳化工油漆厂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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