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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喀税稽罚〔2018〕43号
    违法行为类型 你公司存在违法事实:一是2017年11月让喀什市启棉棉机有限公司代加工短绒,支付加工费81652.43元,税额4899.15元,喀什市启棉棉机有限公司给你公司开具的发票显示为安装服务,取得的发票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二是2016年从朱全程处收购籽棉270000kg,支付收购款2002286.7元,从张建民处收购籽棉102950kg,支付收购款775403.3元;2017年从朱全程处收购籽棉14990kg,支付收购款100654元,从张建民处收购籽棉88700kg,支付收购款610354.4元。实际情况为朱全程、张建民两人未向新疆棉花产业(集团)麦盖提棉业有限责任公司销售过自己种植的棉花,新疆棉花产业(集团)麦盖提棉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朱全程、张建民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收购)进行抵扣,2016年应做进项税额转出(2002286.7+775403.3)×13%=361099.7元,2017年应做进项税额转出(100654+610354.4)×13%=92431.09元;三是2017年11月让喀什市启棉棉机有限公司代加工短绒,支付加工费81652.43元,喀什市启棉棉机有限公司给你公司开具的发票显示为安装服务,取得的发票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四是从朱全程、张建民处收购籽棉,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发票,2016年应做进项税额转出361099.7元,应调减2016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61099.7元,2017年应做进项税额转出92431.09元,应调减2017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92431.09元。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罚款2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11-26
    决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喀什地区税务局稽查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