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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超恒塑木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181MA****138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鲁0323民初1768号(2020)鲁03民终4423号判决书
    案号 (2021)鲁0323执123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6-02
    发布日期 2021-10-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维持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20)鲁0323民初176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被告江苏超恒塑木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自2020年5月30日至上述债务付清之日止,以实际欠款本金数额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的标准计算)”;二、变更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20)鲁0323民初176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江苏超恒塑木新材料有限公司偿付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货款790 000.00元”;三、驳回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6 099.00元,财产保全费4 770.00元,以上共计10 869.00元,由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81.00元,由江苏超恒塑木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10 38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 198.00元,由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40.00元,由江苏超恒塑木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11 658.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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