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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绥中滨海筑龙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142168****3264
    执行依据文号 (2013)开商初字第0160号
    案号 (2018)苏0322执215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9-04
    发布日期 2019-02-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绥中滨海筑龙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所欠租金2965888元及相应逾期利息(均以每期应付租金92401元为本金,按照日利率0.0165%×2的标准,从2010年12月及此后每月的2日起分别计算至判决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绥中滨海经济区三方企业有限公司对被告绥中滨海筑龙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绥中滨海经济区三方企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绥中滨海筑龙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追偿。 义务人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52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35527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绥中滨海筑龙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承担(随上述款项同时给付原告),被告绥中滨海经济区三方企业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绥中滨海筑龙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追偿。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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