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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跨洋包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0755****329T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506民初1418号
    案号 (2020)苏0506执32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09
    发布日期 2020-04-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斯姆尼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周舟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吴中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740000元,给付截至2019年1月23日利息40195.88元、复利52.66元,此后至2019年9月2日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0%计算的利息,2019年9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常州市金坛鸿发贸易有限公司、苏州跨洋包装有限公司、江苏亿和新材料有限公司、苏州吉山商贸有限公司、江苏太平洋印刷有限公司、苏州太平洋印务有限公司、周金洪、申剑琴对被告苏州斯姆尼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周舟波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苏州吴中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82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72821元,由原告苏州吴中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705元,被告苏州斯姆尼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周舟波、常州市金坛鸿发贸易有限公司、苏州跨洋包装有限公司、江苏亿和新材料有限公司、苏州吉山商贸有限公司、江苏太平洋印刷有限公司、苏州太平洋印务有限公司、周金洪、申剑琴负担6811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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