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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跨洋包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0755****329T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506民初1039号
    案号 (2019)苏0506执405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9-10
    发布日期 2019-12-0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太平洋印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市金东浩纸业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5106182.33元,同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分段计算,自2019年1月22日起以4620969.5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算至2019年1月31日止,自2019年2月1日起以4884979.0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算至2019年2月28日止,自2019年3月1日起以5106182.3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苏州太平洋印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工业园区东浩纸业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431599.98元,同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分段计算,自2019年1月22日起以1998896.3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算至2019年1月31日止,自2019年2月1日起以3431599.9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苏州太平洋印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市金东浩纸业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东浩纸业有限公司律师费人民币264000元。四、被告周舟波对上述第一、二、三项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苏州跨洋包装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付款义务在货款人民币5106182.33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及对上述第二项确定的付款义务在货款人民币3431599.98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557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80557元,由被告苏州太平洋印务有限公司、苏州跨洋包装有限公司、周舟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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