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跨洋包装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50755****329T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91民初2982号 |
案号 | (2019)苏0591执398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8-21 |
发布日期 | 2020-02-1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太平洋印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编号11201S118146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截至2019年5月8日的利息78300元、复利683.32元,并赔付原告自2019年5月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未还本金和利息为基数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复利;二、被告苏州太平洋印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编号11203S118152的《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合同》项下借款本金4958708.33元,及至2019年5月8日的利息190910.27元,并赔付原告自2019年5月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4958708.33元中未付部分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三、被告苏州太平洋印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268386元;四、如被告苏州太平洋印务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支付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则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有权对被告苏州太平洋印务有限公司抵押的罗兰707胶印机1台、罗兰全张四色胶印机1台(登记编号为苏E7-0-2018-0115)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并就上述所得款项优先受偿;五、被告江苏太平洋印刷有限公司、苏州跨洋包装有限公司、周舟波、申剑琴、周金洪、荆菊芳对被告苏州太平洋印务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苏太平洋印刷有限公司、苏州跨洋包装有限公司、周舟波、申剑琴、周金洪、荆菊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苏州太平洋印务有限公司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34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9349元,由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负担647元,由被告苏州太平洋印务有限公司、江苏太平洋印刷有限公司、苏州跨洋包装有限公司、周舟波、申剑琴、周金洪、荆菊芳负担88702元(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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