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跨洋包装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50755****329T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07民初1006号 |
案号 | (2019)苏0507执173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5-15 |
发布日期 | 2020-04-2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太平洋印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塘支行归还借款本金8000万元、利息588700元(截止至2019年1月31日),合计80588700元。同时,被告苏州太平洋印务有限公司还应承担自2019年2月1日起以本金8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3075%计算至2019年2月16日止的利息,及自2019年2月17日起以本金8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4612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二、被告苏州太平洋印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塘支行赔偿律师费损失973787元。三、被告常州市金坛大洋印刷有限公司、江苏太平洋印刷有限公司、周金洪、荆菊芳、江苏亿和新材料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太平洋印务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在8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常州市金坛大洋印刷有限公司、江苏太平洋印刷有限公司、周金洪、荆菊芳、江苏亿和新材料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苏州太平洋印务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周舟波、申剑琴对被告苏州太平洋印务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在113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周舟波、申剑琴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苏州太平洋印务有限公司追偿。五、被告苏州跨洋包装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太平洋印务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在33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苏州跨洋包装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苏州太平洋印务有限公司追偿。六、当被告苏州太平洋印务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时,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塘支行有权以被告苏州跨洋包装有限公司设定的抵押物即位于苏州市相城经济开发区漕湖大道50号房地产(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为苏(2018)苏州市不动产权第7005933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所得价款在80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的权利。七、驳回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塘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480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229806元,由被告苏州太平洋印务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坛大洋印刷有限公司、江苏太平洋印刷有限公司、周金洪、荆菊芳、周舟波、申剑琴、江苏亿和新材料有限公司、苏州跨洋包装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该款被告苏州太平洋印务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坛大洋印刷有限公司、江苏太平洋印刷有限公司、周金洪、荆菊芳、周舟波、申剑琴、江苏亿和新材料有限公司、苏州跨洋包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营业部,收款账号32250199743600001331022807)。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数额由本院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3日内,在区分财产类和非财产类案件并结合当事人上诉请求数额计算出应预交的上诉费用,并向上诉人催交)。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0555301040017676。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