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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阳市丰和伟业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425132-9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安中民一初字第50号
    案号 (2018)豫05执18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5-25
    发布日期 2018-09-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 被告安阳市丰和伟业商贸有限公司、崔志强、敦克、李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节连长借款人民币5412177.69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5月29日立案受理之日起至本判决限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 驳回原告节连长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48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安阳市丰和伟业商贸有限公司、崔志强、敦克、李斌共同负担52461元(其中保全费5000元),原告节连长负担1102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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