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阳市丰和伟业商贸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刘艳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942513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安中民一初字第50号 |
案号 | (2018)豫05执18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5-25 |
发布日期 | 2018-09-0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安阳市丰和伟业商贸有限公司、崔志强、敦克、李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节连长借款人民币5412177.69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5月29日立案受理之日起至本判决限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 驳回原告节连长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48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安阳市丰和伟业商贸有限公司、崔志强、敦克、李斌共同负担52461元(其中保全费5000元),原告节连长负担1102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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