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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宁)应急罚〔2022〕007号
    违法行为类型 宁海永宁金属铸造有限公司抛光车间安全设备的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案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执法检查,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1-12-29对你(单位)宁海永宁金属铸造有限公司抛光车间安全设备的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予以立案调查。\n  现查明:你(单位)宁海永宁金属铸造有限公司在2021年12月27日宁海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的问题:抛光车间使用未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设有防爆措施的抛光设备,情况属实。\n本机关在查办行政违法行为过程中依法所采取的措施,包括现场处置措施决定书一份。\n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n["宁海永宁金属铸造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宁海永宁金属铸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跃波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实际负责人王贵苗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宁海永宁金属铸造有限公司2021年12月27日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各一份","宁海永宁金属铸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跃波、实际负责人王贵苗询问笔录各一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n本机关于2022年01月1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或《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提出听证)的要求,对违法事实认定、证据的采用,依据的适用、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n\n\n  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抛光车间使用未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设有防爆措施的抛光设备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n  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n[{"text":"\u7f5a\u6b3e\u4eba\u6c11\u5e01\u8d30\u4e07\u8086\u4edf\u5143\u6574","name":"punish_type2"}]\n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1-17
    决定机关 宁海县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