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甬环宁罚[2021]37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处罚决定书文号:甬环宁罚〔2021〕37号案件名称:宁海永宁金属铸造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制度案被处罚单位名称:宁海永宁金属铸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王跃波主要违法事实: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元整履行方式和期限: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行宁海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作出处罚机关:宁波市生态环境局作出处罚日期: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17
    决定机关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宁海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