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经市管市监罚处〔2019〕29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
行政处罚内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照《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细则》之规定,当事人初次违法销售,且产品尚未销售,未造成损害后果。综上,经研究决定,拟建议将案件相关线索移送供货商所在地监管部门处理,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该不合格商品;2、没收上述不合格产品7条;3、没收违法所得80元;4、罚款216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2-23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市场监管局经开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顾自红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