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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经市管市监罚处〔2019〕299号
    违法行为类型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照《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细则》之规定,当事人初次违法销售,且产品尚未销售,未造成损害后果。综上,经研究决定,拟建议将案件相关线索移送供货商所在地监管部门处理,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该不合格商品;2、没收上述不合格产品7条;3、没收违法所得80元;4、罚款216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2-23
    决定机关 杭州市市场监管局经开分局
    法定代表人 顾自红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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