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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郴州万华国际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宁顺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3102107****580K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湘1021民初1664号
    案号 (2017)湘1021执63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8-01
    发布日期 2017-12-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宁顺华、郴州万华国际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向原告周清元支付劳务报酬391779元,利息按照年利率6%自2016年7月1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周清元对被告郴州市万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8235元,由被告宁顺华、郴州万华国际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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