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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西景综执罚决字〔2021〕第01-0067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三)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清洁和维护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容器”的规定。根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并参照《〈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表》序号7“违法次数:n;处罚金额:第一次500元,第二次及以上每次增加500元,最高5000元;情节严重的:处以17500元的罚款;计算公式:n*500”的规定,且当事人一年内第二次违反《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1-19
    决定机关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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