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广东银隆产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400MA****UA4H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491民初175号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2019)粤0491执451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07-25 |
| 发布日期 | 2019-08-30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广东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广东银隆产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珠海星城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设计费人民币130000元; 二、被告广东银隆产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珠海星城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以人民币13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8年8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珠海星城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22元,保全费人民币1456元,由原告珠海星城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人民币1325元,由被告广东银隆产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15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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