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工业园区博睿达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杨传华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455832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姑苏商初字第01422号 |
案号 | (2015)姑苏执字第0225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部分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08-05 |
发布日期 | 2016-03-28 |
已履行 | 403046.29元。 |
未履行 | 余款未履行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杨传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苏州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3031674.06元以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3031674.06元为本金,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4年11月15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杨传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苏州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71643元。三、如被告杨传华未能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包括诉讼费用),原告苏州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杨传华、聂卉名下位于苏州市工业园区翰林路1号4幢206室的房屋经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被告聂卉、扬州爱丽佳家用化学品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博睿达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杨传华结欠原告的上述债务(包括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49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8096元,原告苏州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1504元,被告杨传华负担3659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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