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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索逸包装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101216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沪0117民初1528号
    案号 (2020)沪0117执424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14
    发布日期 2020-06-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索逸包装器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前支付原告上海云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截止至2020年4月18日的租金186,748.51元及截止至2020年4月30日的罚息7,897.07元;   二、被告上海索逸包装器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上海云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剩余租金295,724.98元,自2020年4月19日起至2020年12月18日止,每月18日支付32,847.22元,于2021年1月18日支付32,947.22元;   三、被告上海索逸包装器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前支付原告上海云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6,000元;   四、如被告上海索逸包装器材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未按上述约定履行,则第二条约定的所有未到期款项均视为已到期,被告上海索逸包装器材有限公司另行支付原告上海云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所有未付款为基数,自申请强制执行之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原告上海云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上海索逸包装器材有限公司所有未付款及加付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五、如被告上海索逸包装器材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未按上述约定履行,则原告上海云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索逸包装器材有限公司签署的编号为YCHZ-2018-007-B的《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于逾期未付款之日起解除,上述《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项下的2套半自动切板机、2套半自动印花机、1套老板办公桌椅、1套全自动裁板、1套全自动剪板机、1台全自动送料机、1台全自动印花机、1辆东风日产牌EQ7204AC小型轿车、1套沙发、2台立式空调归原告上海云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所有,被告上海索逸包装器材有限公司自逾期未付款之次日向原告上海云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返还上述租赁物,且被告上海索逸包装器材有限公司另行支付原告上海云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违约金100,000元,原告上海云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有权一并申请执行;   六、被告纪拥军、陶云对被告上海索逸包装器材有限公司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双方无其他争议;   八、案件受理费8,642元,减半收取4,321元;财产保全费2,697元,合计诉讼费7,018元,由被告上海索逸包装器材有限公司、纪拥军、陶云共同负担(于2020年4月30日前一并给付原告上海云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