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市三条石有色金属铸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2010610****52XA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津0111民初6462号 |
案号 | (2021)津0111执357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6-21 |
发布日期 | 2021-11-0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天津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三条石有色金属铸造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西青中银富登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96960.71元、利息10187.76元、罚息244.24元、复利57.3元(计算至2020年6月28日)及自2019年6月29日至贷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罚息及复利(按照《单位借款合同》计算)。 二、被告薛志华、杨鹏、天津市鼎耀鑫金属造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天津市三条石有色金属铸造股份有限公司的欠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薛志华、杨鹏、天津市鼎耀鑫金属造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承担上述连带保证责任后可以向被告天津市三条石有色金属铸造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76元,保全费4270元,全部由被告天津市三条石有色金属铸造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薛志华、杨鹏、天津市鼎耀鑫金属造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