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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市三条石有色金属铸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0610****52XA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0104民初5202号
    案号 (2021)津0104执66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3
    发布日期 2021-04-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市三条石有色金属铸造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薛志华于2020年10月10日前偿还原告李桂莲借款本金400,000元,并以4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标准支付自2019年9月1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各方就该笔借款再无其他争议;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保全费2,820元,由被告天津市三条石有色金属铸造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薛志华承担,被告天津市三条石有色金属铸造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薛志华于2020年10月10日之前给付原告李桂莲。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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