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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市三条石有色金属铸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0610****52XA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0106民初1272号
    案号 (2020)津0106执281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26
    发布日期 2020-12-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市三条石有色金属铸造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振华偿还借款300000元;二、被告天津市三条石有色金属铸造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振华支付以3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0.9%的标准计算的自2019年4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保全费2020元,共计4920元,由被告天津市三条石有色金属铸造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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