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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市三条石有色金属铸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薛志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0610****52XA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0104第16824号
    案号 (2020)津0104执107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10
    发布日期 2020-04-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天津市三条石有色金属铸造股份有限公司共欠原告货款及债权转让款1341200元;二、被告天津市三条石有色金属铸造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前给付原告天津华恒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本调解书第一项所载款项中的406200元(已履行完毕),被告天津市三条石有色金属铸造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5日前给付原告天津华恒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653800元,被告天津市三条石有色金属铸造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5日给付原告天津华恒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60000元,被告天津市三条石有色金属铸造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前给付原告天津华恒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60000元,被告天津市三条石有色金属铸造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5日前给付原告天津华恒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60000元,被告天津市三条石有色金属铸造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前给付原告天津华恒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60000元,被告天津市三条石有色金属铸造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前给付原告天津华恒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41200元;(户名:天津华恒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咸阳路支行,账号:02020801040012566)三、被告天津市三条石有色金属铸造股份有限公司如未按本调解书第二项所载内容履行任何一期义务,原告天津华恒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可就剩余全部款项一次性申请执行;四、本次纠纷一次性了结,双方别无其他争议;五、案件受理费16871元,减半收取计8435.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天津市三条石有色金属铸造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部分于2020年7月15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天津华恒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户名:天津华恒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咸阳路支行,账号:02020801040012566)。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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