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杭萧卫公罚〔2020〕0259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杭萧卫公罚〔2020〕0259号当事人:杭州开元森泊酒店有限公司2020年8月20日,当事人经营的游泳场所正在营业,本局对该场所进行了检查和采样,样品委托浙江昊天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测。2020年8月31日,本局收到浙江昊天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检验检测报告》(编号:H20080845),该报告显示:当事人造浪池2个点和欢乐岛游泳池1个点的菌落总数分别为910CFU/ml、720CFU/ml、440CFU/ml,均不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37488-2019)的要求。本机关于2020年6月24日对你中心涉嫌违反《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立案调查。现经调查后查明:当事人经营的游泳场所2020年8月20日营业期间造浪池2个点和欢乐岛游泳池1个点的菌落总数分别为910CFU/ml、720CFU/ml、440CFU/ml,均不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37488-2019)的要求。2020年8月28日营业期间本局采样复检,当事人游泳池池水均已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37488-2019)的要求。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的规定,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决定给予你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浙江省(萧山区)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所示的方式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杭州市萧山区卫生健康局2020年9月23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9-23
    决定机关 杭州市萧山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