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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京平市监工罚(2020)161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3000元,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3-10
    决定机关 北京市平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姜岚昕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