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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富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22207****63XU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津01民初808号
    案号 (2021)津01执98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2-01
    发布日期 2022-05-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反诉被告)天津市武清区建筑工程总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天津富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津武(挂)2013-139号宗地住宅项目一标段、尚悦家园1-21#、38、39#楼、津武(挂)2013-139号宗地二标段住宅项目、津武(挂)2013-139号宗地一标段三期项目《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天津武清项目住宅、商业、幼儿园、附属地库及配套公建总承包工程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反诉原告)天津富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天津市武清区建筑工程总公司工程款237476842.09元,原告(反诉被告)天津市武清区建筑工程总公司在收到上述款项的同时向被告(反诉原告)天津富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等额的工程款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被告(反诉原告)天津富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反诉被告)天津市武清区建筑工程总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197003944.39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6日起至2019年3月11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以237476842.09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天津市武清区建筑工程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天津富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13661.81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天津市武清区建筑工程总公司负担513661.81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天津富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200000元;反诉费654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天津富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54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天津市武清区建筑工程总公司负担2000元;鉴定费23000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天津市武清区建筑工程总公司负担6900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天津富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6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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