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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海市监处〔2020〕72号
    违法行为类型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行政处罚内容 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处罚如下:一、责令停止销售;二、没收不合格产品:印花床单1件,凉席1件;三、没收违法所得:321.34元;四、罚款人民币:7313.25?元。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从轻处罚如下:一、没收不合格药品:太子参4罐;二、没收违法所得:30元;三、罚款人民币:1560元。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减轻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20000元。罚没款共计:29224.59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2-27
    决定机关 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陈兵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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