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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海市监处〔2018〕111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宁波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销售产品标识、标志、标签检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男包、电脑包和20寸拉杆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当事人宁波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男包、电脑包、20寸拉杆箱、24吋拉杆箱、双肩拉杆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属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责令停止销售;二、没收不合格男包1个(备样)、电脑包1个(备样)、20寸拉杆箱1个(备样)、24吋拉杆箱1个(备样);三、没收违法所得2124.78元;四、罚款人民币8653.15元。罚没款共计10777.93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3-27
    决定机关 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顾春南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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