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甬地税稽罚〔2017〕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宁波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甬地税稽罚〔2017〕1号被行政处罚对象名称:宁波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曾召顺主要违法事实:该单位2012年至2014年期间在费用类帐租赁费科目列支部分外地到宁波工作的员工个人租房补贴,金额分别为81637.00元、78500.00元和65000.00元,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宁波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于2017年1月13日作出处罚决定,处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款百分之五十罚款,计17515.33元。限该单位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入库,该单位已自动履行。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1-13 |
决定机关 | 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
法定代表人 | 顾春南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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