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义乌市涵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3078255****350N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211民初4056号 |
案号 | (2020)苏0211执175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7-20 |
发布日期 | 2020-08-1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陈继芳、任许红、张乔、义乌市李小熊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底前一次性支付无锡市惠意兴科技有限公司本金16万元、利息1万元以了结本纠纷。二、陈芳园、陈志鹏、义乌市涵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陈继芳、任许红、张乔、义乌市李小熊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如果陈继芳、任许红、张乔、义乌市李小熊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陈芳园、陈志鹏、义乌市涵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约定履行,无锡市惠意兴科技有限公司有权按照原诉请金额连同诉讼费、律师费19966元、公证费4270元的未付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4元、保全费1970元,由无锡市惠意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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