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宁乡县九龙寨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毛德安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05584949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宁民初字第01731号 |
案号 | (2017)湘0124执169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乡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宁乡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6-28 |
发布日期 | 2018-01-1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湖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九龙寨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宁乡县信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借款本金400万元; 二、被告九龙寨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宁乡县信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2015年4月15日前的利息221620.89元(2015年1月11日至2月28日4000000×18.67‰÷30×47=116998.67;3月1日至4月15日4000000×5.35%÷12÷30×44×4=104622.22,后段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偿还借款之日止); 三、被告九龙寨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宁乡县信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服务费用84000元;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限被告九龙寨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履行完毕。 四、如被告九龙寨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履行金钱义务,原告宁乡县信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有权以被告九龙寨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抵押的宁房权证玉潭字第714012038、714012040、714012042号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被告湖南德邦医药有限公司对上述担保物实现债权不足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刘小平对被告九龙寨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其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七、驳回原告宁乡县信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375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九龙寨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德邦医药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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