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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南田园香生鲜连锁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3010432****777G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湘0104民初4556号
    案号 (2021)湘0104执633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27
    发布日期 2021-09-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湖南田园香生鲜连锁销售有限公司、湖南田园香生鲜配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刘金才支付货款149 233元,同时以149 233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29日起至货款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二、驳回原告刘金才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湖南田园香生鲜连锁销售有限公司、湖南田园香生鲜配送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642元,由被告湖南田园香生鲜连锁销售有限公司、湖南田园香生鲜配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刘金才先行垫付,由二被告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刘金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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