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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南田园香生鲜连锁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2567177-7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湘0111民初5272号
    案号 (2019)湘0111执398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8-02
    发布日期 2019-10-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原告长沙市新街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田园香生鲜连锁销售有限公司签订的《铺位租赁合同》于2017年7月15日解除; 二、被告湖南田园香生鲜连锁销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长沙市新街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租金269 080元; 三、被告湖南田园香生鲜连锁销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长沙市新街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延期支付租金的滞纳金(以74 400元为基数,从2015年10月8日起计算至2016年2月24日;以148 800元为基数,从2016年2月25日起计算至2016年8月24日;以223 200元为基数,从2016年8月25日起计算至2017年2月24日;以297 600元为基数从2017年2月25日起计算至2017年7月18日;以269 080元为基数,从2017年7月19日计算至租金付清之日止,均按日万分之五计算); 四、被告湖南田园香生鲜连锁销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长沙市新街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市场管理费65 100元; 五、驳回原告长沙市新街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 25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 127.5元,财产保全费5 000元,合计12 127.5元,由被告湖南田园香生鲜连锁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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