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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淮北惠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黄姝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9143780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0621民初978号
    案号 (2017)皖0621执77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3-24
    发布日期 2018-07-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濉溪县濉淮第一纺织厂偿还原告黄锦芳借款本金17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月1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 二、被告淮北惠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黄锦芳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项、第二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41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2418元,由被告濉溪县濉淮第一纺织厂、淮北惠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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