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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宿州嘉成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30255****932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12民初415号
    案号 (2020)皖12执59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1-12
    发布日期 2020-12-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宿州嘉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葛峰人民币50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1月1日起算,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时止);二、被告闫龙林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8250元,由原告葛峰负担200000元,被告宿州嘉成置业有限公司、闫龙林共同负担5682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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