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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宿州嘉成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019293-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0104民初3031号
    案号 (2019)皖0104执21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02
    发布日期 2019-05-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宿州嘉成置业有限公司与安徽中梁万筑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宿州中央瑞景国际花园项目开发委托管理协议(2017年5月12日签订)、补充协议(2017年7月2日签订)于2018年4月8日解除; 二、宿州嘉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安徽中梁万筑置业有限公司委托管理服务基本费用、营销费用、品牌使用费共计4612218.52元; 三、宿州嘉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安徽中梁万筑置业有限公司溢价分成4030758.8元; 四、宿州嘉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安徽中梁万筑置业有限公司截止至2018年4月5日的逾期付款金137292元,此后的违约金以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数额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款清日止; 五、驳回安徽中梁万筑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145元,由宿州嘉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72733元,由安徽中梁万筑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4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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