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江盛泽新星丝织厂 |
法定代表人 | 沈巧根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2513080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591民初8199号 |
案号 | (2017)苏0591执338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9-04 |
发布日期 | 2017-09-1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江市宏信纺织布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并赔付原告至2017年2月17日的利息488532.6元、罚息121800元、利息复利17109.56元,以及自2017年2月18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7.83%计算的罚息及以未还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7.83%计算的复利。 二、被告吴江市宏信纺织布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律师费195600元。 三、如被告未按上述期限付款,则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有权以被告江苏荣泽纺织有限公司所有的喷水织机72台、喷水织机9台、喷水织机11台、加弹机1台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机器设备所得价款在1189万元限额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江苏荣泽纺织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新星丝织厂、王建荣、周东英、王振宇对被告吴江市宏信纺织布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苏荣泽纺织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新星丝织厂、王建荣、周东英、王振宇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吴江市宏信纺织布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79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9797元,由被告吴江市宏信纺织布业有限公司、江苏荣泽纺织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新星丝织厂、王建荣、周东英、王振宇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5553010400176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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