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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吴江盛泽新星丝织厂
    法定代表人 沈巧根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25130803-4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张商初字第0282号
    案号 (2015)张执字第0122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5-28
    发布日期 2016-02-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江市黎里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张家港市沙钢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437.5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3月20日起至2014年7月24日止,以本金2937.5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2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以以本金2437.5万元为基数,均按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再减去被告吴江市黎里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5日支付的30万元)。 二、被告吴江市黎里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张家港市沙钢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32.0225万元。 上述一、二两项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张家港市沙钢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吴江市黎里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14年3月28日前结欠的利息1.529166万元的诉讼请求。  四、被告炜华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市吴江汽车客运集团有限公司、吴江市昌鑫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兄妹纺织品有限公司、吴江市圣纺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华裕喷织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新星丝织厂、吴江市宏阳喷织有限公司、顾建英、黄强、孟霞慧、叶根林对被告吴江市黎里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19.1613万元、财产保全费0.5万元,合计19.6613万元,由原告张家港市沙钢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2.6337万元,被告吴江市黎里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炜华集团有限公司、吴江市昌鑫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兄妹纺织品有限公司、吴江市圣纺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华裕喷织有限公司、苏州市吴江汽车客运集团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新星丝织厂、吴江市宏阳喷织有限公司、顾建英、黄强、孟霞慧、叶根林负担17.0276万元。被告负担部分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上述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直接给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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