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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贵州省黔创资产管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徐小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067582-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安市民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6)黔04执11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7-04
    发布日期 2016-07-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贵州省黔创资产管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徐小杰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林元生、胡琳、董文洋借款本金5000000元。二、被告贵州省黔创资产管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徐小杰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以50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百分之二支付利息给原告林元生、胡琳、董文洋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9600元,由被告贵州省黔创资产管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徐小杰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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