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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长征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671153-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南商初字第31070号
    案号 (2016)鲁0202执189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7-01
    发布日期 2017-03-1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青岛洪波万福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偿还截至2016年3月1日的借款本金人民币400万元、利息(含罚息、复利)人民币529724.46元,以及此后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含罚息、复利); 二、被告青岛洪波万福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40562元; 三、被告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被告肖洪波、被告张琴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主债权余额66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341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47341元,由被告洪波食品公司、被告银联青岛分公司、被告肖洪波、被告张琴连带负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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