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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盘锦金社裕农米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112179****963U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1104民初3364号
    案号 (2021)辽1104执45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08
    发布日期 2021-06-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盘锦金社裕农米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凤维货款人民币81479元,并自2018年10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7元(已预交),减半收取计918.50元,保全费920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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