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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盘锦金社裕农米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112179****963U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1104民初3749号
    案号 (2020)辽1104执81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06
    发布日期 2020-05-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盘锦金社裕农米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给付原告盘锦良友米业有限责任公司货款人民币1119116.53元及利息损失。 利息损失按下列方式计算:197962.13元,自2018年5月23日开始;177840元,自2018年6月5日开始;307800元自2018年6月23日开始;242170.40元自2018年7月6日开始;155040元自2018年7月11日开始;38304元自2018年7月31日开始,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72元,退回原告盘锦良友米业有限责任公司7436元,其余7436元,由被告盘锦金社裕农米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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