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马鞍山创客加文化创意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50033****264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5民初147号 |
案号 | (2022)皖05执5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2-02-10 |
发布日期 | 2022-04-2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马鞍山创客加文化创意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马鞍山市金家庄城市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2200万元和利息339625元、违约金(以2200万元为基数,以2021年4月1日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为标准,自2021年4月1日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二、马鞍山创客加文化创意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马鞍山市金家庄城市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90000元;三、马鞍山市金家庄城市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对马鞍山创客加文化创意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马鞍山创客加文化创意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65%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价款在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叶肇洪、安徽创客加创意文化管理有限公司对马鞍山市金家庄城市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未获清偿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叶肇洪、安徽创客加创意文化管理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马鞍山创客加文化创意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马鞍山市金家庄城市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3978元,由马鞍山创客加文化创意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叶肇洪、安徽创客加创意文化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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