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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余审决字〔2020〕28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国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新余新鑫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车检站将检测费收入存入个人账户107.81万元。1.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新余新鑫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车检站加入检测行业协会,车检费统一价格:大车检测费500元/辆,其中200元上交统一账户(个人账户);小型车辆检测费300元/辆,其中交统一账户(个人账户)150元。车检站累计净上交统一账户(个人账户)525914元。2.2018年7月至2019年4月,新余新鑫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车检站加入新余市机动车检测行业协会,签订合作方案约定检测费价格:其中黄牌大货(含环检)不低于600元/辆,上交300元/辆;蓝牌小车不低于400元/辆,上交200元/辆。共应上交协会检测费552195元交至车检站站长个人账户。2018年,新余新鑫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员工个人名义开设私人账户存储公司公款。1.以苏某名义开设账户,该账户用于收取车主管理费、二级维护费、车子按揭款及帮车主代办保险费、年检费等,该账户开户时间2017年10月23日,自2018年1月至6月收到车主按揭款等共84390元,于2018年7月3日销户。2.以刘某名义开设账户,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该账户存入车检站公款等共计964000.41元(含车检站车检费收入及行业协会转入的保证金10万元),2018年5月该账户流水清零。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2-21
    决定机关 新余市审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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