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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哈申格日乐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523221970****076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内0521民初6005号
    案号 (2019)内0521执564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22
    发布日期 2019-12-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内蒙古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50元,由被告哈申格日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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